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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商业机密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本次新规的条款从原来的 12 条扩充至 31 条,首次将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阶段性科研成果、失败实验数据纳入商业机密保护范畴,回应数字化的经济场景保密需求,强化行政保护与全链条追责,是数字化的经济时代商业机密保护制度的重要升级。
商业秘密须同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经济价值、权利人采取对应保密措施三大要件。保护范围涵盖技术信息(如结构、配方、工艺、算法、计算机程序等)和经营信息(如创意、管理、客户信息、财务数据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或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等,合乎条件的一并受到保护。同时,《规定》列举了八类合理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人员管理、物理隔离、技术防护(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载体管理、设备管控、离职管理等,充分回应了数字时代商业机密保护的实际需要。
一是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密,包括越权接触、技术入侵、非法传输等数字化手段;
二是违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机密,或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所掌握的商业机密;
四是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非法取得仍予以获取、披露、使用的,视为侵权。
同时,《规定》明确了不构成侵权的情形,包括独立发现或自行研发、对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做反向工程、前员工利用通用知识技能开展工作、为揭露违法犯罪或维护国家安全依法披露等,为经营者提供了明确的“安全港”。
权利人认为其商业机密受到侵犯的,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初步证据材料及具体线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查询复制、查封扣押、查询银行账户等措施。在认定规则上,有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人所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机密实质相同且涉嫌侵权人有获取条件的,可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但涉嫌侵权人可举证合法来源予以反驳。
一般侵权行为,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包括造成权利人直接损失较大、对权利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年内因侵犯商业机密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等情形。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7号(关于规范车床、铣床、磨床等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
(二)内容摘要: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了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对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为落实出口管制要求,带领企业合规按照实际申报,海关总署明确了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出口申报要求。
本公告所称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用于切削或切割金属、陶瓷或复合材料且根据制造商的技术说明书,可以配备沿2个或多个轴一起进行“成形控制”的电子装置的机床及其任何组合等相关物项。
三是关于相关企业填报要求。在报关单、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子商务申报清单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在跨境电子商务申报清单中需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商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填报电子商务平台、代理企业名作为替代。
四是关于随附单据提交要求。申报报关单时,应上传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C类快件报关单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跨境电子商务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五是要求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如被海关质疑,将承担相关责任。此外,公告还明确了货物出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申报要求。
(1)对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外,还需按如下示例在“备注”填报:“第1项货物出口管制编码:2B201.a”,或者“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
三、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
本公告所称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三是关于相关企业填报要求。在报关单、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子商务申报清单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在跨境电子商务申报清单中需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商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填报电子商务平台、代理企业名作为替代。
四是关于随附单据提交要求。申报报关单时,应上传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C类快件报关单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跨境电子商务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五是要求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如被海关质疑,将承担相关责任。此外,公告还明确了货物出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申报要求。
(1)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外,还需按如下示例在“备注”填报:例如,“第1项货物出口管制编码:9A012.a”,或者“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
四、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1号(关于修订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二)内容摘要:为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有关要求,逐步提升口岸动植物疫情防控能力,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综合相关政府部门、场地建设经营单位意见,海关总署对《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附件3)进行了修订。新规系统性修订原有场地管理规则,细化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的专属监督管理体系,优化设立、运营、核查等全流程标准,统一全国海关监管场地运营规范。
注:本文所述政策内容仅供参考,如遇政策调整,请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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